问题 |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高以800元为限/月);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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