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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通过缴纳罚金来减免经济诈骗罪的刑罚?
释义
    经济诈骗罪可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悔改或有立功表现,可获减刑。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抗御灾害或对国家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法律分析
    经济诈骗罪能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拓展延伸
    经济诈骗罪惩罚方式的探讨:罚金是否能替代刑罚?
    在对经济诈骗罪的惩罚方式进行探讨时,是否可以通过罚金来替代刑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罚金作为一种经济制裁措施,可以迅速削弱犯罪者的经济利益,恢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另一方面,仅仅依靠罚金无法完全达到惩罚的目的,因为经济诈骗罪通常涉及到严重的违法行为,罚金难以对犯罪者施加足够的威慑力。此外,过度依赖罚金可能导致富有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罚,从而不公平地影响了社会公正。因此,在确定经济诈骗罪的惩罚方式时,应综合考虑罚金与刑罚的结合,以确保公正和有效的惩罚措施。
    结语
    经济诈骗罪的减刑制度在《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得到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如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改或立功,可获得减刑。减刑的条件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活动、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对于经济诈骗罪的惩罚方式,是否可以采用罚金取代刑罚存在争议。综合考虑罚金和刑罚的结合,以确保公正有效的惩罚措施,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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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