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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普通案件法院执行的时间多久
释义
    一、法院执行一般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就是法院执行一般多久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法院执行限制出境办理多久
    下面是法院执行限制出境办理多久的回答: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出境的措施。法院收到申请后,经核实确已全部履行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这里的及时,一般在七天内解除,并通知出入境机关。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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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2: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