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务存在(2)履行须为可能(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一般来说,如果计算起诉前的延期,如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没有的,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是判决后的延期,判决后的延期利息有两种,一种是一般利息,判决书会明确。另外一种是加倍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