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怎么处理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权人权利有哪些 抵押权人权利有: 1、抵押权的保全; 2、抵押权的处分; 3、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