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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释义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订立“以物抵债”协议。优先受偿范围是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的抵押财产。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法院执行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有: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
    以物低债是债权人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
    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
    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根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有效吗
    债权转让后向原债权人清偿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该内容由 王昊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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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