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征地 前的工作准备 1、发布征地通告。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将拟征收的 集体土地 位置、面积等向被涉及的村级组织、属地政府及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发送征地通知,并同时在被征地村级组织张贴征地公告。 2、征地调查确认。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四至、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以及涉及的农业人口等进行实地调查。 3、征地听证。土地储备中心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的村级组织及村民代表对拟征收的土地的征收方案以及房屋 拆迁 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 二、征地审查报批 1、征地组卷。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城市分批次的建设用地组织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方案的报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 2、费用标准。涉及农房拆迁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农房 拆迁补偿 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实行拆迁补偿。 三、批后实施 1、两公告一登记。土地储备机构在征地方案、农转用报批方案获得批准后,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即公告 征地补偿 方案;公告征地安置方案;对征地及房屋拆迁情况进行登记。 2、征询意见。(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拟储备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进行确认,提供各项规划指标。(2)土地储备机构与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级组织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征询对征地方案、安置方案的相关意见。 4、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 集体土地征收 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被征地的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及 房屋拆迁补偿 费。 四、社会保障。(1)土地储备机构积极配合被征地的属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的 社保 工作。(2)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对被征地的村委会的生产用地的调查以及生产用地的划拨工作。 五、土地交付。根据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被征地的村委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征收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