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探视权关于时间规定有什么 |
释义 | 一、离婚探视权关于时间规定有什么 1、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4、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中止条件包括哪些 1、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2、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具体规定为: (1)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2)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三、探视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1、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2、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3、此外,如果子女已满8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