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庭审过程中申请鉴定 |
释义 | 审期鉴定的法律依据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司法鉴定结果有质疑,或者其它的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法院遇到此类情况,如果符合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就会予以批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开庭时不同意鉴定,开完庭后再申请司法鉴定的,需遵循以下原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司法鉴定申请必须完全符合最高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否则,人民法院不能准许。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审判阶段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吗 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又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 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被告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认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起诉阶段,根据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阶段和申请次数上,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争辩权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申请重新鉴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一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在侦查阶段都已经作过,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再作鉴定,审判人员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再作重新鉴定。 二是对人身伤害程序上的法医学鉴定,被告人、被害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在医学鉴定的基础上,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医院作伤情程序的法医鉴定。 三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数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再三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对数次鉴定结论进行内容、程序、方法、人员全面细致审查,对确系存在鉴定结论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反之,不予重新鉴定;四是当事人申请到外地(出省范围)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选择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五是对同一个人身伤害案件几个司法机关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不能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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