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有哪些情形 |
释义 | 一、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有哪些情形 1、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如下: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拥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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