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如何审查翻供 |
释义 | 刑事诉讼中翻供的审查方法: 1、审查当事人有无被非法取证。主要是办案人员有无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 2、审查有无证据或线索对翻供内容加以印证。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要通过审查了解清楚翻供后的事实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包括现有的控方收集的证据,以及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能否取来新的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有利证据等。 3、审查翻供后的结果是否对案件有利。在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翻供不一定对当事人有利。翻供后导致事实不清,司法机关就有可能继续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长时间羁押问题,最后可能原本只判半年的,却在看守所呆了一两年甚至更长,对多数人而言不太划算,所以也应当权衡利弊后再考虑翻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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