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购请求权公司法规定概述 |
释义 |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情形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却有盈利、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等。如果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在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公司法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回购请求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及实践案例分析 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公司法规定,向公司提出回购其持有股权的要求。回购请求权的法律适用范围涵盖了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并受到司法实践的影响和解释。在实践中,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涉及着各种复杂的案例,如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等。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果。实践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揭示回购请求权的法律意义和实际运作,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借鉴。 结语 回购请求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律适用范围涵盖了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并受到司法实践的影响和解释。在实践中,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涉及着各种复杂的案例,如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等。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果,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借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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