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编制并不是跟着人走的。编制是属于当地编委定给单位的,肯定是个人带不走的。只能是在新单位通过接受单位、主管部门和人事局申请之后,职工个人的编制才可以保留。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