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起诉状撰写指南 |
释义 | 本文描述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房款。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8年5月1日前交房,但至今仍未履行交房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只返还了50000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法律分析 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起诉状 2. 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件 3.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诉讼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诉讼 5. 起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6. 申请仲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7. 提起诉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8.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程序 9.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程序 10.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女,汉族,现就职于市劳教所第x大队,电话: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电话: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县的一套面积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听枫苑T11号,交房日期为2008年5月1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50000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本诉状一式二份 证据件 二、 结语 本案件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经过原告多次主张解除合同和返还已付房款,被告却迟迟不予返还,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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