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物倒塌责任不仅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也应考虑其他责任人,如不合格质量、年久失修、业主改变承重结构等原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分析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质量不合格,有的是由于年久失修,有的是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宜都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拓展延伸 建筑物倒塌引发的侵权纠纷:维权途径与法律救济 建筑物倒塌引发的侵权纠纷是一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责任追究。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受害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他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行的救济方式。其次,他们可以与相关责任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或达成赔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功,受害者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此外,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监督和调查建筑安全问题,并在必要时采取行政措施。总之,对于建筑物倒塌引发的侵权纠纷,维权途径与法律救济是多样化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结语 建筑物倒塌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十分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倒塌原因多样,可能涉及其他责任人。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对于受害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协商和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也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建筑安全。维权途径多样化,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方式保护受害者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 不存在质星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