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外单位来院联系公务,本院干警亲朋私访的,经联系后可予以放行。 2、凡属业务庭通知来院开庭、谈话的诉讼当事人、旁听人员,经了解情况、查验开庭通知后可予放行。 3、未经本院通知,来院上访、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当事人,引导其到信访接待室,由接待人员自行接洽或与有关审判人员联系后在接待室接谈处理,不允许当事人进入机关院落。 4、禁止与本院工作无关的人员在机关院内闲转、停放车辆。 5、禁止出租车进入大门。 6、节假日、双休日,除本院值班、加班干警外,其他任何人不允许进入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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