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有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移转给承租人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主张妨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如出租人不能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转移给承租人,则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内容包括: 1、卖方保障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夺、如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卖方有义务证明其无权争夺。如第三人有权向买方追夺标的物,卖方应负赔偿责任。 2、卖方应保证标的物的权利完全地移转给买方,如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卖方应于订立合同时向买方说明。权利瑕疵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于合同成立后仍未消除,买方须不知权利存在瑕疵;否则不构成权利瑕疵担保。 一、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特征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表现为: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就权利之瑕疵应负的责任 权利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三)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因买卖为有偿契约,买受人之取得权利,系支付对价而来,故不论出卖人有无过失,总应使买受人所取得之权利无瑕疵始可,否则有失公平。 二、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61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