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有房地产证明书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抵押贷款还没有还清,可以去掉一个人的名字吗? |
释义 | 夫妻离婚后,要从房产证上去掉配偶的名字,需征得贷款抵押银行的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如果贷款已还清,可督促银行出具完毕证明并注销抵押贷款,然后凭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申请去掉名字。若对方不配合,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然后单方面办理去名手续。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分析 1、夫妻离婚以后,如果想对配偶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有贷款的房子,必须征求贷款抵押银行的意见,只有银行出具书面同意书以后,才能办理去掉名字的手续。2、但是如果已经还贷完毕,那么尽快督促银行审核,出具完毕证明,然后去注销银行抵押贷款,这样房屋就干净没有限制了,你方凭借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可以办理去掉名字的手续了。如果对方不配合或联系不到,你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书内容判决以后,申请强制执行,然后单方面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去名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夫妻离婚后,要想从房产证上去掉配偶的名字,有贷款的情况下需要征求贷款抵押银行的同意。如果贷款已还清,可以督促银行出具完毕证明并注销抵押贷款,然后凭借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和共同申请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去掉名字的手续。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后,可以单方面办理去名手续。此外,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来处理共同财产。同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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