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规定,竣工的日期为双方确认的日期,一般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时间为竣工时间。当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未做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为发包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