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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探视权如何去写,对女方有利的
释义
    离婚协议中应包括探视权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拒不协助探望权的可受到法律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起草离婚协议时对探视权要按如下方式予以书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基于友好协商,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以及开始探望的时间起算点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且子女已满八周岁的,确认探望权相关内容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制定离婚协议时如何保护女方权益
    在制定离婚协议时,保护女方的权益至关重要。首先,确保协议中明确规定女方的经济权益,包括财产分配、赡养费等。同时,探视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协议应确保女方能够合理地与子女保持亲子关系。此外,协议应考虑女方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机会,避免因离婚而给女方带来不公平的职业限制。合理的协议还应包括对女方的隐私保护和名誉权的保障。综上所述,制定离婚协议时,重点关注女方的经济权益、探视权、职业发展和隐私保护等方面,以确保女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制定离婚协议时,应特别关注女方的权益保护,包括经济权益、探视权、职业发展和隐私保护等方面。只有通过友好协商,合理约定相关内容,才能确保离婚后双方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探望权的一方也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女方的利益,确保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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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7: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