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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具体保护期限是什么
释义
    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限是五十年。且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分析
    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限是五十年。且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分为以下几种:公民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表演者的身体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转播节目权。
    一.公民的作品。
    其出版、使用和保护公民的权利,自书写之日起五十年后,自死亡之日起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公民合作的工作将于12月31日结束,即在最后一位创造者去世后的第五十周年。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版权(著作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出版的权利,正确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12月31日的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如果工作在完成工作后的50年内未发表,则保护期限不再可用。
    三、电影和电影的类似的方法工作,摄影,出版的权利,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了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一,但自从创造五十年未完成后,不再享受保护。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个人财产著作权保护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该内容由 张孜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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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