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一、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1、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 (1)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2)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3)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4)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5)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6)招商引资合同; (7)其他政府合同。 3、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4、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应当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查。 5、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6、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规定。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 7、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2)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4)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5)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8、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省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9、市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制定。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门组织制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 10、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民法典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11、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使用。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说明和背景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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