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可以买卖,但是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居住权人还是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才会消灭。 但如果是以下这些房子,则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章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章》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章第十条规章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