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鉴定,检查甄别体内是否有可疑物体,作为日后的一项重要物证。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后、要经过一系列的规定的法律动作,最后一道程序就是对违法行为人决定刑事拘留(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等等。在进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收监(所)前必须带其到医院进行体检,如果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很明显的外伤,或者肚中有异物,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是拒绝收监的。 综上,警察带犯人做b超,也是对于案情的一个证据,这也是警察工作的一部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