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
释义 | 为切实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不断增强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惩处交通违法肇事行为,预防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订本办法。 公车公营制车辆驾驶员责任追究 (一)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的,企业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性质、责任、企业承担或预测承担的经济损失程度为依据,相应做出经济赔偿,暂调离驾驶工作岗位(以下简称“暂离岗”)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追究,上述处分可并处。 (二)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经济赔偿的处理决定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由经理室或安全职能部门做出,执行部门由经理室决定。额度按附表一执行,非营运车驾驶员分别按附表一规定的同类同档的70%和50%比例执行。赔偿的最高限额为8000元。驾驶员因违法私自处理伤人事故致受害人重新提出赔偿或司法起诉的,按本办法标准上浮20%予以加重处罚。 (三)驾驶员违法肇事暂离岗的处理决定由经理室或安全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做出,执行部门由经理室决定。 (四)驾驶员发生行车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驾驶员因重大违法行为肇事,给受害人生命及财产和企业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使企业信誉蒙受不良影响。 (六)驾驶员暂离岗日满,需恢复驾驶工作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出书面安全行车承诺书。 (七)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需处分的,无特殊情况不得减少赔偿金额和暂离岗天数。 承包车辆驾驶员责任追究 (八)公司应当在车辆承包经营责任人缴入的生产经营押金中提取一部分用于承包车辆驾驶员违法肇事时的违约金扣除。提取额度由实际情况确定。 (九)承包车辆驾驶员违法肇事按照“选用驾驶员违法肇事安全违约金扣除标准”扣除违约金。 (十)发生行车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选用驾驶员,一律不得从事全公司范围内所有营运车辆的驾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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