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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蔽瑕疵的概念定义及出卖人对此负何责任?
释义
    隐蔽瑕疵是指买受人在购买货物时不知道的货物的质量上的瑕疵。出卖人对此负质量保证责任,即确保该标的物的质量仍然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否则需承担损失赔偿等责任。
    一、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
    凭样品买卖的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标的物的品质与货样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买卖生效的。
    二、请问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
    1、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4)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2、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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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