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如果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该认定为筹资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债务应该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负责清偿。 2、虽然借款时一方不同意,但是签了字或者事后认可了该债务,即使经营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一样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