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哪些资料 |
释义 | 证据保全是由当事人提出,由法院对案件可能被损毁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并予以保全的行为,有助于案件后期审理过程中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是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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