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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释义
    [案例]
    路某与邹某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路某于7月14日交货,邹某于收到货物后1周向路某支付货款。6月底,路某发现邹某有转移大笔财产的行为,为防邹某收到货物无法按时向其付款,路某决定暂不向邹某交货。7月14日后邹某见路某拒不交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路某按时交货。法院会支持邹某的诉讼请求吗?
    [法律解析]
    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先履行了合同,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路某有确实的证据证明邹某有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不向邹某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27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8条 当事人依照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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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