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的,如果该债务是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可以不偿还,而由债务人个人承担偿还责任。反之,如果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要在离婚后承担偿还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