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4、颁发证书。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怎么办?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4、颁发证书。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宅基地确权不确权怎么办? 一般情形下的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2、提交申请书等材料;3、材料经过审核,符合确权条件的,办理确权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我是农村地区的土地确权发证可以转让吗? 土地确权后可以转让。在农村土地中,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其中流转方式之一即为转让。但是农村土地转让有比较多的政策限制,首先,转让的双方必须同属于统一集体组织,并且转让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必须要注意的是,土地转让后你会失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会与接收转让的人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所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之前请务必考虑清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房屋怎么办理?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房屋怎么办理 农村宅基地确权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当事人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确权申请; 2、村委会受理申请后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 4、经过审核,符合确权条件的,办理确权登记。 二、农村房屋产权确权如何起诉 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的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农村宅基地过户流程 农村宅基地过户流程: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向村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批示;国土局进行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无异议完成过户。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