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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则
释义
    离婚纠纷的管辖权原则: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若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或失踪,则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无经常居住地则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管辖。
    法律分析
    离婚纠纷的管辖: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或失踪等,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作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管辖。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及法律依据
    离婚案件管辖权是指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离婚案件的问题。其适用范围涵盖了国内离婚案件,包括涉外离婚案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的基本原则确定。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管辖权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当事人协议选择特定法院或者特定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在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结语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是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离婚案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基本原则确定。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在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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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