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房子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与开发商直接交涉采取和解协商的办法进行维权。2、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协商和解不成,对购房者来说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是优选。3、找负责的主管机关: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建委是主管机关;但是说到合同,则可以找工商局进行申诉。4、根据约定申请仲裁:双方约定仲裁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到人民法院起诉:前四种方式无法解决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