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取不安抗辩权措施时需要遵守哪些义务? |
释义 |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的义务和适用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举证和通知对方,以防止滥用权利逃避合同债务;适用条件包括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具有对价关系、异时履行、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分析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义务 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关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包括: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哪些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须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规定或约定不能履行合同的状况可以先中止履行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中止履约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在中止履约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对方。 结语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权利人需履行两项义务。首先,权利人应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权利人应及时通知对方行使中止履行权,以避免对方遭受损失并给予对方提供履行担保的机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视为自己不履行主要债务,权利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包括: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具有对价关系、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先履行方债务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当事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提供确凿证据并及时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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