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公司运营期间,是否可以增加股东? |
释义 | 股东出资瑕疵和公司人格形骸化等情况在执行程序中应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限制其责任。一人公司滥用人格和转移、隐匿、侵占财产行为也应受到严格限制。 法律分析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股东出资瑕疵 股东出资瑕疵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查明公司股东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公司人格形骸化 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公司,公司即股东,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夫妻俩或者与子女等,办公室设在家里。在执行程序中,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事实成立,执行机构可以裁定追加控制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 执行程序中一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机构发现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若股东拒绝证明或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执行机构可以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 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执行程序中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追回公司财产或者追加侵权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执行程序应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限制其责任。股东出资瑕疵、公司人格形骸化、滥用一人公司人格以及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均应受到严格限制。执行机构可根据证据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使其承担债务清偿和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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