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欲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一、可变更监护权的法定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监护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可变更监护关系的四种具体情况: 1、原监护人患重大疾病或残疾不能继续监护儿童 2、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虐待儿童行为,或与儿童一起生活对儿童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10岁以上未成年儿童,希望与对方一起生活,其他有监护权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收集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方式: 1、去对方的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发行相关证明资料,证明收入和工作变动情况,对方属于国家公务员,一般工资可以确定 2、如果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以向对方的债权人发行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3、与对方的邻居、朋友要求发行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书,或者要求发行对方未履行抚养义务的虐待儿童的说明书 4、经常变更居住地,可以向对方的租赁住宅所有者承租赁人了解承租赁合同的情况的 5、对方有必要的医疗保障部门的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二、对儿童有利应优先考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几点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2岁以上未成年儿童,父母要求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优先考虑: 1、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儿童随着生活时间的推移,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儿童,另一方面有其他儿童 4、儿童随着生活,对儿童的成长有利,另一方面患有久治不好的传染性疾病或者不利于其他儿童健康状况的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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