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则“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参保单位未在规则时刻内为员工处理参保手续的,应当从劳动合同签定之月起按月补缴社保费并按规则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签约时刻的2个月内参保的不加收滞纳金,超越2个月参保的,滞纳金从劳动合同签约的次月6日起加收至该单位处理参保增员的当日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依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2013年6月今后(含6月)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延期参保滞纳金由系统在月初建帐时同时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