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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有什么作用
释义
    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由于目前法律没有做出相关要求,所以房产买卖合同不是必须要公证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只有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以后合同才生效的,那么就必须要办理公证,否则房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一、如何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
    1、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须提交的证明资料:
    (1)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公司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4)房地产权证书;
    (5)房产信息单;
    (6)房地产买卖合同;
    (7)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2、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坐落、种类、间数、结构、质量、面积、附属设备等;
    (3)房屋价款数额、计价标准等,有国家统一价格的,应执行国家法定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由买卖双方参照评估价格自行议定;
    (4)付款的时间方式等;
    (5)房屋腾清及交付的日期;
    (6)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有关规定;
    (7)违约责任;
    (8)其他当事人约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对不可抗拒事件的处理等;
    (9)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签字人等。
    二、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的重点审查的内容
    公证机关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如北京等大城市规定,购买当地的私有房屋,买方必须具有当地户口,外地人、华侨或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购买的,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2、卖方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共有房屋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选购买权;
    3、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
    7、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8、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要审查买方资金是否落实,有无保障,如有疑问则应要求买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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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4: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