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公证注意什么? |
释义 |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一、没有结婚证男人死后钱财是归谁 没有结婚证男人死后钱财归属问题需要看当事人死前是否订立遗嘱。 1、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如果不能证明是共同财产,一方去世的,由他的继承人全部继承; 2、如果是共同财产就和继承人区分其中的份额; 3、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则不存在,在一方去世时,另一方就不能按照民法典中继承的规定享有继承权,但死亡的一方立遗嘱的除外。 夫妻要是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话,一般是先由夫妻之间协商分割,分割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此时可以适当的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部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其法律特征如下: 1、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 2、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3、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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