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单位不承认和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首先确认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要注意收集可以 证明劳动关系 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工资单、考勤卡、暂住证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能是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 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 工伤认定决定书 后,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 投诉或直接去 劳动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