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城镇私房所有权证是房产证的一种,只不过不属于商品房而已。 法律依据: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 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直辖市与省会城市也可授权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 全民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发给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 共有的房屋,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外,并对其余每个共有人各发给共有权保持证一份。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可委托代理人代办。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