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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点评: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导致入罪,律师介入精心准备终获轻判
释义
    
    被告人刘XX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
    案例点评
    一、案件情况
    根据长安检诉字【2021】993号起诉书,被告人刘XX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于2021年2月7日执行刑事拘留,2021年3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长安分局执行逮捕并拘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XX自2020年3月起,自从汽车维修点辞职后,发现买卖居住证可以牟利,频繁从被告人陈XX处购买居住证专卖给被告人张XX、刘XX等人,从中赚取差价以牟利。在此期间,还从被告人张XX购买空白居住证并全部卖给被告人陈XX,后经陕西铭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买入居住证2932张,买卖空白居住证4000张,获利60000元。
    被告人的妻子等亲属找到本律师,经过当面洽谈,特别授权本律师全权负责被告人刘XX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并做该案被告人刘XX的刑事辩护人。
    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并办理完全部委托手续后,本律师于接受委托的第三天,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联系并提交手续,并复制了该案的电子版案卷,同时了解开庭时间。在阅过电子版案卷并对其中的侦查笔录进行仔反复地研究后,准备了详细的看守所会见提纲,于2021年9月13日去西安市碑林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针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书,与被告人核对了案情涉及的相关证据,并让被告人自身对辩护人进行了授权。与被告人会见后,又与该案的公诉人(检察官)与主审法官交换了意见。经过去看守所多次会见被告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也没有异议,因此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地退回了全部赃款,采取有罪轻判的辩护策略,加之被告人系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和坦白,一审法院在公诉机关建议刑期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量刑基础上,综合庭审情况及全案证据,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达到了有罪轻判的预期目标。
    二、案件点评
    本案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在辩护中,本辩护律师采取了有罪轻判的辩护策略,明确了四大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系主动到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
    (三)被告人主观上犯意薄弱,客观上实施犯罪行为时间短,获利较少,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四)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
    一审法院经过庭审,最终认定“被告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主动到案,能够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从轻处罚;被告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裁判得当且正确,符合刑法“罚当其罪,教惩并举”原则。
    三、律师建议
    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勇于面对现实,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运用法律赋予的自身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得讲究辩护策略;当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无疑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不管案件处于何种阶段,专业律师都可以从专业的角度,运用相关法律手段,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采取正确的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的使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最终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当然,律师越早介入对被告人越有利。
    
    附:(2022)陕0116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伙同他人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刘XX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被告人刘XX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刘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XX主动到案,被告人刘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均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刘XX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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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