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