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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警在交通事故协商赔偿中的作用
释义
    法律分析:交警这样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确定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一、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调解?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2、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其中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二、交通事故出院后能调解吗
    1、注意应享有先行告知权。公安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2、注意应调解的情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应予调解。3、注意不予调解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4、注意调解期限。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5、注意可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6、注意调解主持人员。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时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7、注意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程序。8、注意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当包含的内容。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9、注意赔偿款的交付。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0、注意引起调解终结的情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三、剐蹭了别人车不知道走了怎么办?
    如果剐蹭了别人车不知道走了的话,在对方当事人通过交警联系时,应该积极和对方商议解决措施,以及相关赔偿责任。
    (一)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1、处理事故的人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交通事故认定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赔偿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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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5: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