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未写入赠送面积怎么办?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房屋赠送面积的相关问题。根据合同内容,如果房屋面积未在合同中记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面积。一般情况下,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的销售方式,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对于合法的房屋面积和赠送面积,法律规定未登记的面积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赠与私人使用。如果业主共有的部分出现了质量问题,开发商也应该根据保修合同履行保修义务。 法律分析 你可以要求在合同中记载所送房屋的面积,如果合同中未记载,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该面积。一般情况下,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的销售方式,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一、常见类别 一类是合法的,也就是能够入房产证的面积。如果这些部位出现了质量问题,开发商理所当然的应履行保修义务。 另一类是没有写入房产证的赠送面积。对该类赠送,律师认为,没有写入房产证的赠送面积其实是违法的,这些面积应该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将这些面积赠送给私人使用。如果这些业主共有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开发商也应该根据保修合同履行保修义务。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结语 合同中未记载房屋面积的,可以根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加面积。同时,开发商有义务保证房屋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应根据保修合同履行保修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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