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合同房屋灭失是否退租金 |
释义 | 一、租房合同房屋灭失是否退租金 承租的房屋灭失时,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多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该退还租金。如果只收取当月租金的,一般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租赁物损坏,谁有赔偿维修责任 使用过程中租赁物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赔偿维修。 当租赁物损坏的时候,如果租赁合同有详细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该租客承担赔偿维修责任的承担,该出租人承担的尽快安排人员更换维修,以免产生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如果租赁合同无约定的,租客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租客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而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赔偿维修责任。出租人应当在获悉租赁物损害情况后,及时安排维修,若因租赁物损坏造成承租人财产及人身损害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至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出租人予以赔偿。 但租赁物损坏,并都是出租人承担赔偿维修责任的,如果是因为租客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或未妥善保管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租客应当赔偿损失,承担赔偿维修责任。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出租人亦可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租赁物因自身质量问题毁损,租客不担责。 租客在租用租赁物时,时常会租到残次品,以致租赁物因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毁损的现象很常见。如租客租赁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汽车因自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抛瞄、自燃的事件时有发生,往往出现这类情况时,出租人时常倒打一把,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事实上,租赁物因自身质量问题毁损的,租客不担责。反则因租赁物自身质量问题毁损导致租客遭受损失的,租客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少付租金或不付租金,并赔偿相应损失。若双方协商不成的,租客还可以通过法院措施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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