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诸暨律师:收养关系解除后各方关系恢复的规定 |
释义 | 诸暨律师 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诸暨律师: 收养关系解除的,产生了二个法律后果。一是养子妇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二是其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自行恢复。 但是收养关系的产生,一定与养子女与生父母有所关联。所以考虑到这一点,对于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其他近亲属的权利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这确立了成年养子女对于恢复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关系恢复的决定权。yfv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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