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
释义 |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收养的弃婴户的流程如下: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综上所述,生活中有些人收养了孩子,也符合收养的条件,双方也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宛如一家人,只是没有去办理收养手续,在法律上来说还没有构成认可的收养关系,但满足相关条件的话,可以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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