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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5年出借的钱,2023年还能追要吗?又该如何追要呢?
释义
    2015年出借的钱,2023年还能追要吗?又该如何追要呢?
    2015年2月9日,小芳借给小明50000元,小明亲书借条一枚,担保人签字,内容为:今向小芳借款50000元,年利息12%,借款人小明,担保人小光和小亮,时间2015年2月9日。
    问题:该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已经经过?
    从该借条内容已知:该借条是2015年2月9日借款人所书,担保人签字无误,款项为50000元,约定了年利息12%,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的约定,还款日期未知,担保方式为人保,担保责任为未知。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该借款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案中小光和小亮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中小芳有权要求小明随时偿还借款,那小光和小亮的保证责任如何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案涉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本案小亮和小光的保证期间应该自小芳给要求小明履行还款责任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才开始起算6个月。
    最终小芳于2023年2月13日将小光、小亮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小光、小亮偿还小芳借款50000元并自2015年2月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给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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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8: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