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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
释义
    由于债务的转移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法律对债务转让的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条件:(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债务的移转,也不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三)形式要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五)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条件是债权是有效的、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等,如果债权人不通知债务人的,该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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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0:57:16